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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交警开罚单下指标,荒唐!  

2007-05-17 11:22:04|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近一段,媒体和网络对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辞退交警吴幼明的事件说法很多,争论正热。焦点集中在辞退吴幼明是否因为他泄漏本单位给交警抓交通违章开罚单数量下指标的问题上。本人无法弄清这一事件的真实原委,也不可能在公安局与吴幼明之间去断是非。不过,倒想就给交警开罚单下指标的问题谈谈想法。

公安交警部门到底是否存在给交警开罚单下指标的做法?依愚之见,这种说法肯定不是凭空捏造的。吴幼明发表在他博客的文章中,在后来回答记者的追问中,都反复证实了这一亲身所历。此前很久,我就听过一些传说,其中一位至交亲口告诉我,他儿子当交警,每月开罚单的任务指标是250张,超过了才能按一定比例提取单项奖金。当然,我不能由此推论,所有交警开罚单的数量都是与个人报酬挂钩的。

该不该给交警开罚单下达指标?这个问题在黄石市公安局答记者问中就能轻而易举地找到答案。设想,如果吴幼明造谣惑众,仅凭这一条就足以把他推上诽谤、诬陷的被告席,那样的话,用辞退处理就太便宜他了,也太没执法机关的办事水准了,等待吴幼明的应该是义正词严的刑事处罚和劳役之苦!如果吴幼明讲的是真话、道的是实情,人们就有理由追问,给交警开罚单下指标的做法对不对、能不能公之与众,该不该因这样的泄漏给吴幼明辞退处理。现在的情况是,公安部门矢口否认辞退吴幼明的直接原因是他的“泄密”行为。看来,交警部门给交警开罚单下指标的做法是存在的,而且他们也感到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并且是不能登上大雅之堂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对外讳莫如深、对内心照不宣。

用罚款的办法遏制交通违章,是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给交警开罚单下指标的做法就不得不耐人寻味了!给生产能够下指标,是因为期限紧迫时可以加班打突击;给运动能够下指标,是因为突破了一定的极限可以创造奇迹;给吃饭也能够下指标,吃多了无非个人多长些脂肪和赘肉,一时半会儿危及不到他人和社会。而抓交通违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行为,赋予执法人具体指标,即使不与个人收入挂钩,也是不可思议的。违章违法虽然可以控制和打击,却不能平衡,更不能生造和导演。试想,如果给刑事警察下达抓杀人犯、抢劫法、纵火犯、强奸犯的任务指标,如果给见义勇为也下达数量指标,该是个什么情形,其结果可能会导致逼良为娼!可见,对于那些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是不能够也不应当下达指标的。

再说,依法治国有一个目标和任务非常明确的口号,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照“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要求,给执法者下达任务指标的做法就会面临几难推理的窘境:如果完成了任务指标之后还有违法的怎么办?如果没有违法的怎么去完成指标?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警力、不同的路况交通违章不平衡又怎么办?怎么做才能保证所定指标既不高又不低,正好满足那四句话的要求。依我之见,真要达到这个境界,这种定性定量分析,这种统计模拟与统筹,恐怕不亚于全民达小康的伟大工程!

过去闻听抓卖淫嫖娼下达过指标,现在又出现了给交警开罚单下指标的事情,且有人为设陷抓违章的苗头,这里头恐怕或多或少地都与经济利益相关联。难怪年初京城出现了王小闯当“活路标”的举动,也难怪去年京城发生过一次给同一名司机寄发一百多张罚单的奇闻。如果那些罚没的款项真正如数上缴国库,并且不再通过什么渠道返还,还会有这个热情、还能有这么迂腐的做法吗?

执法者首先必须守法,必须按照执法的本质要求和客观规律办事,这才是法治的正道、捷径和必由之路,也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用不恰当的方法和途径去执法,只能使法治环境更复杂、法治道路更遥远、法治成本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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